时间:2024-11-17 来源:网络 人气:
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,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。2015年,我国民诉系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,其中最为显著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建立与完善。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。
在过去的执行实践中,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难以查控,导致大量执行案件无法结案,形成了所谓的“执行难”问题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2009年中央政法委、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《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》,开始探索以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”等方式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。
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执行立案、结案意见》)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、结案标准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。这一制度的建立,标志着我国民诉系统在执行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。
1. 结案方式: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,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难以查控,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,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2. 结案标准:根据《执行立案、结案意见》的规定,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难以查控;
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;
被执行人已死亡或宣告死亡,无遗产可供执行;
其他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。
为了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,2015年2月4日施行的《民诉解释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。这一制度的完善,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明确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程序和期限;
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途径;
强化了执行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监督和管理。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建立与完善,对于解决“执行难”问题具有重要意义:
提高了执行效率,降低了执行成本;
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;
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。